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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条例修订稿拟6月上报
2012年05月01日07:15 源自:中新网
摘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建部)的规划,《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修订的草案稿,将于2012年6月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从2011年年底开始,住建部就“条例”修订展开了多次调研。此类工作,在距离6月这一最后底线还有不足两月之时,仍在进行。在此之前,国务院已经批准超过20个城市进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贷款”的试点工作。同时,“条例”修订也已经被列入国务院法制办的部门立法规划。

     目前,对于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途径的修订内容方向已经没有争议。然而,在事关更多公众切身利益的缴存覆盖面扩大方面,仍有较大争议。在两个月后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的条例修订“草案”中,很可能将不会出现与“强制用人单位缴存职工公积金”相关或类似的内容表述。

     “相关的调研工作,去年年底就已经开始了。”4月25日,住建部一位官员向《中国经营报(微博)》记者证实。2011年11月,住建部部长姜伟新前往全国人大接受关于保障性住房的专题询问。在此之后,住建部就已经启动了“条例”修订的调研工作。

     此后,由住房公积金监管司牵头,住建部围绕“条例”修订进行了一系列的工作部署,其中包括多轮不同层面的调研工作。目前,在住建部制定的2012年工作计划当中,条例“修订”草案上报国务院法制办的时间,被定在2012年6月份。

     “条例”的修订工作如果不出意外,将被列入“住建部2012年工作要点”。该要点是指导全年业务工作的依据。按照惯例,一般在一季度末二季度初下发。“姜伟新部长最近在部署2012年工作重点时,也要求争取在上半年完成上报国务院。”

     作为国务院行政规章,“条例”自199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以来,一直是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由于住房公积金由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存,并无财政出资,因此,“条例”始终要求住房公积金不能用于与个人住房消费无关的领域,以确保作为“个人财产”的住房公积金的安全。

     “关于修订‘条例’最早提出是在2010年,全国部分省市试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部分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贷款。”一位接近住建部的权威人士称,这种试点后被国务院推广,但从事实上突破了原有“条例”的规定,才有了住房公积金的“修法动议”。

     目前,住房公积金的“修法”工作,主要由公积金监管司牵头并推进主要工作,政策法规司和住房改革与发展司提供相应的建议,同时还听取全国人大法工委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强缴”难局

     是不是通过强制缴存的方式实现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的扩大,不是住建部一个部门能够决定的问题。

     虽然住房公积金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并称“三险一金”,但住房公积金却从来都不在强制缴存的范围之内。记者了解到,在本轮住房公积金修法之初,曾充分考虑将住房公积金和“三险”并列,纳入用人单位的“强制缴存”范畴。

     然而,对于是否将“强制缴存”性质的内容,写入修订后的“条例”,一直争议较大。

     截止到2011年9月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数是9100余万人,其中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积金缴存人数为6100多万,这意味着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主体。

     住建部副部长齐骥也在相关会议上证实了上述数据。这也意味着众多来自民私营企业的职工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而从现实来看,这部分人群正是购房困难人群,对住房公积金的需求强于来自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职工。

     “住房公积金支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将要在修订“条例”的草案中予以体现,已经没有争议。

     尽管强制缴存内容是否写入“条例”的修订争议巨大,但在“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用途”方面,“条例”的修订将会做比较细致的体现。此前,齐骥在内部系统会议上强调,任何部门、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为个人合理支取住房公积金设置障碍。

     “目前,另外一个没有争议的是住房公积金支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这会在修订‘条例’的草案中予以体现。”这一用途的拓展仍将被要求由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

     这一工作已经先行试点。2011年,住建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试点项目贷款管理、财务管理等配套文件。据悉,截止到2011年底,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已向50%的项目发放了贷款,其中重庆、哈尔滨、天津、大连、长春、昆明、无锡等城市已经按计划实现全部放款。

     姜伟新对此曾表示,“经我部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多次对29个试点城市的检查,总体看试点工作进展良好。”因此,目前这一点在“修法”的过程中,已经基本没有争议。没有太大意外,这项内容将肯定出现在上报国务院法制办的草案当中。

     另外,对于公积金贷款上限提高等方面的操作技术问题,草案将不会“过多、过细”的涉及。“法规只做框架性的、原则性的规定,毕竟地方情况会有很多不同”。

     时隔十年之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公积金条例”)的修订又一次进入了政府部门的议事日程。

     自4月9日住建部邀请房地产领域的专家就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问题展开讨论的消息公开之后,业内普遍认为这是住建部正式启动公积金条例第二次修订的信号,这项工作开始进入前期密集调研阶段。

     此次公积金条例修改聚焦在受益面扩大、缴纳面扩大以及援建保障房的合法性三个方面,显然,后者是争议最大的话题。

     保护缴纳者利益

     公积金条例于1999年颁布施行,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逐一作出了相关规范。2002年国务院曾经做过一次修订,此次修订是十年之后的第二次修订。

     有媒体报道称,此次修订内容包括三方面,一是住房公积金的用途和功能的调整;二是对覆盖人群的重新梳理;三是对监管的制度化约束。

     现行条例规定了公积金使用的六种情况——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但实际上除了买房,其他的用途均存在“玻璃门”现象,因此,资金闲置在效率上的损失,和使用面狭窄对公平性的损害成为现行条例最受人诟病之处。

     扩大资金的受益面是此次修订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应该将住房公积金定位为支持基本住房消费,比如租房以及房屋装修等内容,而且应该规定管理机构对账户持有人符合条件的资金使用给予更大便利。

     南开大学住房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徐保满则认为,中国应该借鉴新加坡的经验,对于暂时不能使用公积金的缴纳者,可以将他们公积金余额的一定比例用于医疗等方面的支出,这对于调动更多人缴纳公积金是有益处的。

     徐保满也认为,当前公积金在租房方面存在玻璃门现象,主要还是法律法规支持的力度小,公积金条例修订中可以在租房方面做出更加细致的规定,比如租房的类别,如何证明租房行为的真实,以及支持公积金优先用于公租房租金等等。

     住房公积金现在所面临的另一大问题是覆盖面很窄,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的调查,截止到去年9月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数是9100多万,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只有养老保险参加人数的35%。而且其中包括了国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人群就6000多万,这说明现在参加人中绝大部分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职工。

     这与公积金条例对缴纳人员范围的限定有关。

     公积金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从条例的内容可以看出,农民工和个体工商业者并没有被纳入到缴存范围。徐保满认为,经过这十年的发展,很多进入城市有稳定就业的农民工,以及发展到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业者,如果他们愿意缴纳都应该纳入缴纳范围。

     援建保障房争议

     住建部此次修订住房公积金条例,最大目的之一是要放开目前试点的住房公积金经批准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该试点自2010年开始以来,参与城市逐渐增多。2010年是28个城市,2011年增至29个,而2012年有望继续扩大。

     利用具有“私有产权”性质的公积金,来支援属于“公共产品”的保障房建设,其合理合法性一直备受争议。 此次修订若是将这一用途写入法律则可以扫清障碍。

     李珍则认为,政府利用公积金兴建保障房是一个双赢的方案。公积金沉淀的资金得以利用,政府有了保民生政策的资金来源。关键是政府应该按市场的资金价格付息。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政府债务的利率、利息并按年平均摊入个人账户。

     徐保满也表示,公积金援建保障房若写入法律必须同时制定严格的监管制度,保证流入和流回的每个环节都能得到有效监督,而且法律必须同时赋予地方按照各地具体情况规定一个沉淀公积金的使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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