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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2年05月02日08:45 市房管局办公室
摘要:为贯彻落实《平顶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平政〔2011〕46号)(以下简称《办法》),有效保证开发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到位,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文件

平房〔2012〕71号

 

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
通  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平顶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平政〔2011〕46号)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平顶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平顶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平顶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平政〔2011〕46号)(以下简称《办法》),有效保证开发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到位,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一)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商业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并与该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监管协议(一式三份)。

  (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格式文本由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拟定。

  (三)商业银行在与开发企业签订监管协议前, 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应参照本市建设项目综合造价以及该项目的交付使用条件等,确定用于保证整个项目建设竣工所需资金的总额度作为重点监管资金。为防止不可预见事件的发生,重点监管资金的总额度应为监管标的建设资金总额加上建设资金总额度的20%作为不可预见费支出。即:

  重点监管资金 = 建设资金总额度× (1 + 20% )。

  (四)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完成初始登记前,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的5%。

  (五)开发企业应按照一个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在监管银行设立专用账户。进行分期建设的,每一期内的项目,原则上只能委托一家监管银行。

  (六)监管账户设立后,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需变更银行的,开发企业应与原监管银行达成变更协议后上报监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备案

  (一)开发企业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及时报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备案,同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明细;

  2、项目工程建设进度说明;

  3、项目用款计划说明;

  4、监管协议;

  5、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按照开发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建立文档进行备案,并向开发企业开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备案证明。

  (三)监管协议备案后,开发企业凭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备案证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在其销售场所公示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备案事项。

  三、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入账

  (一)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方式,凭开发企业开具的缴款单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或用监管银行提供的POS机刷卡入账。使用按揭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购房贷款直接划入相应的监管专用账户。购房人凭监管银行开具的付款凭证向开发企业索取购房收款票据。

  (二)分期或其它付款方式预购商品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必须注明付款次数,每次付款额度和付款期限。

  (三)监管银行应按照《规定》要求,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对所收取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按形象进度计划提供建设资金。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申请使用

  (一)开发企业应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编制预售项目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应按照地下结构完成、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初始登记的条件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并合理确定每个节点的用款额度。

  (二)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持以下材料向监管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1、《办法》要求的各项资料;

  2、本次用款计划书;

  3、工程监理机构对本次用款计划的真实性证明;

  4、上一次申请用款事项的收款票据;

  5、监理机构对上次用款计划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6、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监管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用款意见,开发企业将用款意见及相关资料报送监管部门核实。

  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遵照审核一致原则出具书面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用款计划意见,依据建设项目所需逐项拨付。项目用款计划不符合要求的,监管部门通知开发企业调整完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止开发企业对预售资金的使用:

  1、与《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不符的;

  2、与《规定》第十八条相符合的;

  (五)开发企业在保证整个项目建设竣工的资金条件下,可允许以其超出重点监管资金部分用于调用,资金调用应符合《规定》第九条规定。开发企业可持以下资料向监管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1、资金调用申请书;

  2、工程监理机构对可调用预售资金的真实性证明;

  3、监管银行对预售资金调用的书面意见;

  4、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监管银行受理后提出用款计划意见,开发企业将用款计划意见及相关资料报送监管部门核实。监管部门完成核实后出具书面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用款计划意见拨付。

  (六)开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出现退房的,监管部门在审核退房资料后,遵照审核一致原则出具审核意见,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凭相关手续到监管银行申请办理退款。

  (七)在建设过程中,若发生超出用款计划的,开发企业凭相关证明材料,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监管银行依据《办法》相关规定出具用款计划意见,开发企业将用款计划意见及相关资料报送监管部门核实。监管部门遵照审核一致原则完成核实后出具书面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用款计划意见拨付。

  五、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动态管理

  (一)开发企业应按月向监管银行索取预售资金收支情况对账单,同时附上已售房屋房款收缴明细表报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备案。

  (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应对预售资金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办法》要求和本细则规定的提出处理意见。

  (三)开发企业在办理项目房地产初始登记后,可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申请注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注销申请书;

  2、预售监管建设项目房地产初始登记证明。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核实后,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注销证明,开发企业向监管银行办理帐户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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